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第9條 法規: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第9條 公務員兼職經同意後,原同意機關(構)認其兼職有第七條情事之一者,或就原申請事項為不實陳述或提供不實之證明者,得命其立即停止兼職,並應撤銷或廢止其兼職之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