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第6條 法規: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第6條 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公職或業務,以該法令就該公職或業務,規定得由機關(構)指派或遴聘(派)公務員兼任,或得經上級機關(構)首長同意聘(派)任為政府機關(構)代表、專家或學者,或指派執行業務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