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第5條 法規: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5條 各機關(構)事先指定發言人、副發言人及其他所屬公務員於權責範圍內發表職務言論者,視為服務機關(構)已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