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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8條 人民團體辦理選舉或罷免,除第二十三條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執行下列事項:一、現場說明或公告投票程序及注意事項。二、確定監票、發票、唱票及記票等選務人員。三、設置及檢查票匭。但以電子方式為之者,不在此限。四、選舉人或罷免…
  2.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9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出席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監票員予以警告,不服警告時,報告會議主席,由會議主席視情節提經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當場宣布取消其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或禁止其出席該次會議之權利,並應於會議紀錄中敘…
  3.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10條 選舉票或罷免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一、非屬人民團體提供。二、圈寫(含塗改)之被選舉人總計超出規定應選出名額或連記額數;或在罷免票上圈「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種。三、夾寫其他文字或符號。但被選舉人或被罷免人如有二人…
  4.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11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如在同一選舉票上,對同一被選舉人書寫二次以上者,以一票計算。
  5.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12條 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選出後,應於大會閉會之第七日起至十五日內分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由原任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召集之,許可設立中之團體由籌備會召集人召集,如逾期不為召集時,由得票最多數之理事、監事或由主管機關…
  6.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13條 人民團體有限制連任之規定者,其現任理事、監事如因會員(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而解職,同時又以另一會員(會員代表)資格加入該團體者,在改選或補選時,仍應受不得連任之限制。應受連任限制之理事或監事,不得當選為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
  7.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14條 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修改章程在法定名額內增加理事、監事名額時,其增加之名額,應先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後,如有缺額,再辦補選。
  8.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15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其當選及候補當選名次按應選出名額,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當選人未在場或雖在場經唱名三次仍不抽籤者,由會議主席或主持人代為抽定。前項當選人得當場或於就任前以書面提出放棄當選。
  9.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16條 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如一人同時當選為理事與監事或候補理事與候補監事時,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如當選人未在場或在場而未能擇定者,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一人同時為正式當選及候補當選時,以正…
  10.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17條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出缺時,應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經遞補後,如理事、監事人數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時,應補選足額。人民團體之理事長、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出缺時,應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選之。但理事…
  11.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18條 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如一人同時具有二個以上之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應具有二個以上選舉權或罷免權。但被選舉權仍以一個為限。
  12.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19條 人民團體選舉之當選名額,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受選出名額產生比例之限制者,應按其應選出名額產生比例,依第十五條之規定分別計算之。如遇有缺額遞補時,應以同類之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
  13.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20條 人民團體辦理選舉或罷免之會議應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以簽到或報到人數計算。出席人員提出清查出席人數之動議時,主席即應以現場出席人員交付表決,並經現場出席人員之多數表決通過後,清點在場人數。清查結果不足法定成會…
  14.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21條 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改選,如確有困難時,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主管機關得公告於一定期間內,人民團體得暫緩辦理改選。
  15.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22條 上級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如限由下級人民團體所派之會員代表當選者,其當選之職位,應隨其在下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資格之喪失而喪失。
  16.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23條 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選舉,得於章程訂定採用通訊選舉,並由理事會於開票日四十五日前召開會議,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造具名冊提供會員閱覽,於開票日三十日前,依會員(會員代表)名冊印製及寄送紙本通訊選舉票。前項會員(會員…
  17.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24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或會員屬性等類別,再依人數比例選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前項選舉應訂定相關辦法,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18.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25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經截止投票後,應即當場開票,並由會議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布選舉或罷免結果。出席參加選舉或罷免之會員(會員代表)發覺選舉或罷免辦理過程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該團體自訂選舉罷免規定之情形,應當場向會議主席或主…
  19.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26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票以紙本為之者,在開票完畢宣布結果後,其所有選舉或罷免票應予包封,並在封面書明團體名稱、屆次、職稱、選舉或罷免票張數及年月日等,由會議主席及監票員會同驗簽後,交由各該團體妥為保管;以電子方式為之者,應…
  20.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27條 人民團體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及監事之辭職應以書面提出,並分別經由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決議,准其辭職,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舉行時提出報告。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及監事辭職後,不得在原任期內再行當選同…
  21.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28條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但國際性社會團體章程另有規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從其規定。
  22.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29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人對於所選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或會員代表,就任未滿六個月者,不得提出罷免。
  23.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31條 人民團體如查明罷免書簽署人有不實者,或於向該團體提出罷免書之日起三日內,經原簽署人撤回簽署者,應即剔除,其因剔除致不足法定人數時,應於收到該罷免書之日起五日內退還,並副知主管機關。
  24.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32條 人民團體於收到罷免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應將查明簽署屬實及其人數合於規定之罷免書影本,通知被罷免人在收到影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團體提出答辯書,逾期即視為放棄答辯權利。答辯書影本應由被罷免人副知主管機關。
  25.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33條 …無法送達,或於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難依前項方式送達者,人民團體得將罷免書刊登新聞紙,並自最後刊登日之翌日起,視為已送達被罷免人。
  26.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34條 人民團體應在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截止日期後之十五日內,由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召開被罷免人原當選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經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通過罷免,未達三分之二者…
  27.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35條 人民團體之罷免案,經召集會議,因未達法定人數流會者,應視為否決罷免。
  28.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36條 人民團體因罷免案舉行會議時,應將罷免書及答辯書同時分發各出席人,並現場公告。
  29.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38條 人民團體之罷免案,在未提出會議前,得由原簽署人全體同意撤回之;提出會議後,應得原簽署人全體同意,並應由會議主席徵詢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始得撤銷。被罷免人出席會議時,不得擔任該會議主席。
  30. 行政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及商業團體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