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29條 法規: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29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人對於所選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或會員代表,就任未滿六個月者,不得提出罷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