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罷免書影本送達被罷免人時,應以郵局回執或送件回單為憑。被罷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送達,或於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難依前項方式送達者,人民團體得將罷免書刊登新聞紙,並自最後刊登日之翌日起,視為已送達被罷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