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但國際性社會團體章程另有規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從其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