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36條 法規: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36條 人民團體因罷免案舉行會議時,應將罷免書及答辯書同時分發各出席人,並現場公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