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22條 法規: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22條 上級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如限由下級人民團體所派之會員代表當選者,其當選之職位,應隨其在下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資格之喪失而喪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