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在開始前,出席人如未提出清查在場人數之動議,其選舉或罷免應隨該會議之合法而有效;如提出此項動議,應清查在場人數,須足法定出席人數時,始得開始選舉或罷免。但在場之人均無異議時,原動議人得於清查結果宣布前撤回清查人數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