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18條 法規: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18條 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如一人同時具有二個以上之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應具有二個以上選舉權或罷免權。但被選舉權仍以一個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