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14條 法規: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14條 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修改章程在法定名額內增加理事、監事名額時,其增加之名額,應先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後,如有缺額,再辦補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