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職」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247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 / 9 頁
  1.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61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支給薪給;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前項人員之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或公職人員選…
  2. 行政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第1條 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之自願退職,依本條例行之。
  3. 行政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第3條 前條人員得依本條例之規定,向各該民意機關申請自願退職。
  4. 行政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第4條 第二條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自願退職:一、罹患重病不能勝任職務連續達一年以上者。二、非因公居留國外逾半年者。前項視為自願退職人員,經各該民意機關通知之次月起,六個月內不申請退職,由各該民意機關代辦之。
  5. 行政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第5條 依本條例退職人員,按左列規定給與退職酬勞金: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職酬勞金。二、任職十五年以上者,由退職人員就左列給與擇一支領之:(一)一次退職酬勞金。(二)月退職酬勞金。(三)兼領二分之一一次退職酬勞金與二分…
  6. 行政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第6條 依本條例退職人員,曾任軍公教人員之年資,得合併計算。前項得合併計算之年資,以經原服務機關出具證明,未領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職金、資遣費、退伍金或退休俸者為限。國民大會代表在職期間,同時任軍公教人員者,其競合之年資,應擇…
  7. 行政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第7條 依本條例已領退職酬勞金人員,再任中央民意代表或軍公教人員時,已領之退職酬勞金,無庸繳回;其退職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職、退休或退伍時,不予併計。已領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職金、資遣費、退伍金或退休俸者,於依本條例辦理退職…
  8. 行政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第8條 退職酬勞金之給與,由各該民意機關辦理。
  9. 行政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第9條 月退職酬勞金,自退職之次月起發給。
  10. 行政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第10條 退職酬勞金所需經費,由各該民意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
  11. 行政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第11條 請領退職酬勞金,應填送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一式二份,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前項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應載明左列事項:一、請領人姓名、性別、籍貫、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及住、居所。二、請領人退職時服務機關、所任職務、退職…
  12. 行政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第12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職酬勞金之權利:一、死亡。二、褫奪公權終身。三、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13. 行政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第13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回復: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二、再任有給之公職人員。
  14. 行政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第14條 請領退職酬勞金權利之時效,自退職之次月起,經過三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15. 行政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第15條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規定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人員死亡時,應給與撫慰金,由其遺族具領。前項撫慰金,以其核定退職年資及死亡時月支歲費或研究費數額暨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職酬勞金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
  16. 行政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第16條 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17. 行政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第1條 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之給與,依本辦法行之。
  18. 行政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第2條 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退職酬勞金:一任期屆滿者。二因公奉准辭職或當選民意代表,於任期屆滿前辭職,其任現職連同曾任得合併計算之公職年資滿二年者。三任期奉令延長,於延長期間內奉准辭職者。四心神喪失…
  19. 行政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第4條 退職酬勞金,應由各最後服務機關專列經費支給之,以退職人員最後在職時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任職每滿半年給與一個基數,不滿半年以半年計,但最高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
  20. 行政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第5條 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權利,自退職之次月起,經過三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21. 行政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第6條 …長於任期內或奉令延長任期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權利:一、死亡。二、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懲治叛亂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三、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者。四、犯第二款、第三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22. 行政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第7條 已領退職酬勞金之人員,再任有給之公職人員時,已領之退職酬勞金,無庸繳回,其退職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或退職時,不予併計。
  23. 行政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第8條 請領退職酬勞金人員應填具請領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一式二份,並附任職證件及有關證明文件,經服務機關審查後彙轉省政府核准填發退職酬勞金給與證書,由支給機關發給退職酬勞金。前項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及退職酬勞金給與證書格式,由民…
  24. 行政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第9條 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任期屆滿,請領退職酬勞金,如其任公職合計滿二十五年以上或滿六十歲任公職滿五年以上者,得比照一般退休公務人員辦理優惠儲存。
  25. 行政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縣長鄉鎮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第1條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縣長、鄉鎮長退職酬勞金之給與,依本辦法行之。
  26. 行政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縣長鄉鎮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第2條 縣長、鄉、鎮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退職酬勞金:一任期屆滿者。二因公奉准辭職或當選民意代表,於任期屆滿前辭職,其任現職連同曾任得合併計算之公職年資滿二年者。三任期奉令延長,於延長期間內奉准辭職者。四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致…
  27. 行政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縣長鄉鎮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第4條 退職酬勞金,應由各最後服務機關專列經費支給之,以退職人員最後在職時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任職每滿半年給與一個基數,不滿半年以半年計,但最高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
  28. 行政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縣長鄉鎮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第5條 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權利,自退職之次月起,經過三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29. 行政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縣長鄉鎮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第6條 …長於任期內或奉令延長任期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權利:一死亡。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三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者。四犯第二款、第三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
  30. 行政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縣長鄉鎮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第7條 已領退職酬勞金之人員,再任有給之公職人員時,已領之退職酬勞金,無庸繳回,其退職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或退職時,不予併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