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第14條 法規: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14條 請領退職酬勞金權利之時效,自退職之次月起,經過三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