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縣長鄉鎮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第6條 法規: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縣長鄉鎮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6條 縣長、鄉、鎮長於任期內或奉令延長任期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權利:一死亡。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三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者。四犯第二款、第三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五因案撤職者。六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