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於任期內或奉令延長任期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懲治叛亂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者。
四、犯第二款、第三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
五、因案撤職者。
六、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第6條
第6條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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