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第5條 法規: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5條 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權利,自退職之次月起,經過三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