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第9條 法規: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9條 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任期屆滿,請領退職酬勞金,如其任公職合計滿二十五年以上或滿六十歲任公職滿五年以上者,得比照一般退休公務人員辦理優惠儲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