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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4條 …力,應依下列規定:一、架空吊車行駛方向之剎車力,為剎止各車輪載重百分之十五,作用於軌道頂。二、架空吊車行駛時,每側車道梁承受架空吊車擺動之側力,為吊車車輪重百分之十,作用於車道梁之軌頂。三、架空吊車斜向牽引工作時,構材受…
  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5條 用以設計屋架、梁、柱、牆、基礎之活載重如未超過每平方公尺五百公斤,亦非第十七條附表說明之人群聚集場所,構材承受載重面積超過十四平方公尺時,得依每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八五折減率減少,但折減不能超過百分之六十或下式之…
  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6條 不作用途之屋頂,其水平投影面之活載重每平方公尺不得小於左表列之公斤重量:┌─────────┬─────────────────┐│屋頂度│載重面積(水平投影面):平方公尺││├────┬───────┬────┤││二…
  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7條 雪載重僅須在積雪地區視為額外活載重計入,可依本編第二十六條規定設計之。
  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8條 計算連續梁之強度時,活載重須依全部負載、相鄰負載、間隔負載等各種配置,以求算最大剪力及彎矩,作為設計之依據。
  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9條 計算屋架或橫架之強度時,須以屋架一半負載活載重與全部負載活載比較,以求得最大應力及由一半跨度負載產生之反向應力。
  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0條 吊車載重應視為額外活載重,並按吊車之移動位置與吊車之組合比較,以求得構材之最大應力。
  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1條 計算柱接頭或柱腳應力時,應比較僅計算靜載重與風力或地震力組合不計活載重之應力,與計入活載重組合之應力,而以較大者設計之。
  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2條 …性設計,構材之韌性設計依本編各章相關規定辦理。五、風力或其他載重之載重組合大於地震力之載重組合時,建築物之構材應按風力或其他載重組合產生之內力設計,其耐震之韌性設計依規範規定。六、抵抗地震力之結構系統分下列六種:(一)承…
  10.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3-1條 …方法計算。但設計周期上限值依規範規定之。(四)應依強度設計法載重組合之載重係數,或工作應力法使用之容許應力調整設計地震力,使有相同的耐震能力。(五)計算設計地震力時,可考慮抵抗地震力結構系統之類別、使用結構材料之種類及韌…
  1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6-1條 雜項工作物結構體應自行承擔垂直載重與地震力;其設計地震力依規範規定。
  1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57條 建築物基礎應能安全支持建築物;在各種載重作用下,基礎本身及鄰接建築物應不致發生構造損壞或影響其使用功能。建築物基礎之型式及尺寸,應依基地之地層特性及本編第五十八條之基礎載重設計。基礎傳入地層之最大應力不得超出地層之容許支…
  1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58條 建築物基礎設計應考慮靜載重、活載重、上浮力、風力、地震力、振動載重以及施工期間之各種臨時性載重等。
  1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69條 淺基礎以基礎板承載其自身及以上建築物各種載重,支壓於其下之基土,而基土所受之壓力,不得超過其容許支承力。
  1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77條 基礎地層承受各種載重所引致之沉陷量,應依土壤性質、基礎形式及載重大小,利用試驗方法、彈性壓縮理論、壓密理論、或以其他方法推估之。
  1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88-1條 …,分別以基樁或柱狀體基礎埋設於地層中,以支承上部建築物之各種載重。
  1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89條 使用基樁承載建築物之各種載重時,不得超過基樁之容許支承力,且基樁之變位量不得導致上部建築物發生破壞或影響其使用功能。同一建築物之基樁,應選定同一種支承方式進行分析及設計。但因情況特殊,使用不同型式之支承時,應檢討其相容性…
  1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90條 基樁之垂直支承力及抗拉拔力,根據基樁種類、載重型式及地層情況,依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之分析方法及安全係數計算;其容許支承力不得超過基樁本身之容許強度。基樁貫穿之地層可能發生相對於基樁之沉陷時,應檢討負摩擦力之影響。基樁須承受…
  1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97條 基樁支承力應以樁載重或其他方式之試驗確認基樁之支承力及品質符合設計要求。前項試驗方法及數量,應依基礎構造設計規範辦理。基樁施工後樁材品質及施工精度未符合設計要求時,應檢核該樁基礎之支承功能及安全性。
  20.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21-1條 擋土牆於承受各種側向壓力及垂直載重情況下,應分別檢核其抵抗傾覆、水平滑動及邊坡整體滑動現象之穩定性,其最小安全係數須符合基礎構造設計規範。
  2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21-2條 …壓力,須考慮牆體形狀、牆體前後地層性質及分佈、地表坡度、地表載重、該區地震係數,依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之規定採用適當之側向土壓力公式計算之。擋土牆承受之水壓力,應視地下水位、該區地震係數及牆背、牆基之排水與濾層設置狀況等適當…
  2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30條 …構造與周圍地層所接觸之地下牆,應能安全承受上部建築物所傳遞之載重及周圍地層之側壓力;其結構設計應符合本編相關規定。
  2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32條 …之地盤應穩固,基礎應作必要之設計以支承其上結構牆所傳遞之各種載重。
  2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41條 …整體形狀以箱型為原則,各層結構牆均衡配置,且上下層貫通,使靜載重、活載重所產生之應力均勻分布於結構全體。各層結構牆應於建築平面上均勻配置,並於長向及短向之配置均有適當之壁量以抵抗兩向之地震力。
  2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72條 木構造建築物之各構材,須能承受其所承載之靜載重及活載重,而不超過容許應力定。木構造建築物應加用斜支撐或隅支撐或合於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集成材,以加強樓板、屋面板、牆板,使能承受由於風力或地震力所產生之橫力,而不致傾倒、變形…
  2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73條 木構材不得用於承載磚石、混凝土或其他類似建材之靜載重及由其所生之橫力。
  2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83條 …般建築物所用木構材之容許應力、斜向木理容許壓應力、應力調整、載重時間影響,應依規範之規定。二、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構造之主構材,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選樣測定強度並規定其容許應力,其容許強度不得大於前款所規定之容許應力。
  2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03條 …材分別承受軸心拉力或壓力。二、各構材之縱軸必須相交於節點,承載重量應作用在節點上。三、壓力構材斷面須依其個別軸向支撐間之長細比設計。
  2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07條 木構造之接合圈、接合圈之應用、接合圈載重量、連接設計、接頭強度、螺栓、螺栓長徑比、平行連接、垂直連接、螺栓排列、支承應力、螺絲釘、釘、拼接位置,應依規範規定。
  30.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35-2條 …應依左列規定:一、各類結構物之設計強度應依其結構型式,在不同載重組合下,利用彈性分析或非彈性分析決定。二、整體結構及每一構材、接合部均應檢核其使用性。三、使用容許應力設計法進行設計時,其容許應力應依左列規定:(一)結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