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3-2條建築物構造須採用動力分析方法者,應依左列規定:一、適用於高度五十公尺以上或地面以上樓層達十五層以上之建築物,其他需採用動…
- 第44條(刪除)
- 第44-1條(刪除)
- 第45條(刪除)
- 第45-1條附屬於建築物之結構物部分構體及附件、永久性非結構構材與附件及支承於結構體設備之附件,其設計地震力依規範規定。前項附件包括…
- 第46條(刪除)
- 第47條(刪除)
- 第47-1條結構系統應以整體之耐震性設計,並符合規範規定。
- 第47-2條耐震工程品管及既有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與耐震補強,依規範規定。
- 第48條(刪除)
- 第48-1條建築基地應評估發生地震時,土壤產生液化之可能性,對中小度地震會發生土壤液化之基地,應進行土質改良等措施,使土壤液化不致產…
- 第49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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