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構造須採用動力分析方法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適用於高度五十公尺以上或地面以上樓層達十五層以上之建築物,其他需採用動力分析者,由規範規定之。
二、進行動力分析所需之加速度反應譜依規範規定。
三、動力分析應以多振態反應譜疊加法進行。
其振態數目及各振態最大值之疊加法則依規範規定。
四、動力分析應考慮各層所產生之動態扭矩,意外扭矩之設計算應計及其動力效應,其處理方法依規範規定。
五、結構之模擬、地下部分設計地震力、層間相對側向位移與建築物之間隔、極限層剪力強度之檢核及垂直地震效應,準用前條規定。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1-1條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以下簡稱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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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3條建築物耐震設計之震區劃分,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公告之。
- 第43-1條建築物構造採用靜力分析方法者,應依下列規定:一、適用於高度未達五十公尺或未達十五層之規則性建築物。二、構造物各主軸方向分…
- 第44條(刪除)
- 第44-1條(刪除)
- 第45條(刪除)
- 第45-1條附屬於建築物之結構物部分構體及附件、永久性非結構構材與附件及支承於結構體設備之附件,其設計地震力依規範規定。前項附件包括…
- 第46條(刪除)
- 第46-1條雜項工作物結構體應自行承擔垂直載重與地震力;其設計地震力依規範規定。
- 第47條(刪除)
- 第47-1條結構系統應以整體之耐震性設計,並符合規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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