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屬於建築物之結構物部分構體及附件、永久性非結構構材與附件及支承於結構體設備之附件,其設計地震力依規範規定。
前項附件包括錨定裝置及所需之支撐。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3條建築物耐震設計之震區劃分,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公告之。
- 第43-1條建築物構造採用靜力分析方法者,應依下列規定:一、適用於高度未達五十公尺或未達十五層之規則性建築物。二、構造物各主軸方向分…
- 第43-2條建築物構造須採用動力分析方法者,應依左列規定:一、適用於高度五十公尺以上或地面以上樓層達十五層以上之建築物,其他需採用動…
- 第44條(刪除)
- 第44-1條(刪除)
- 第45條(刪除)
- 第46條(刪除)
- 第46-1條雜項工作物結構體應自行承擔垂直載重與地震力;其設計地震力依規範規定。
- 第47條(刪除)
- 第47-1條結構系統應以整體之耐震性設計,並符合規範規定。
- 第47-2條耐震工程品管及既有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與耐震補強,依規範規定。
- 第48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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