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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3條建築物構造承受活載重並有衝擊作用時,除另行實際測定者,按實計計算外,應依下列加算活載重。一、承受電梯之構材,加電梯重之百…
- 第24條架空吊車所受橫力,應依下列規定:一、架空吊車行駛方向之剎車力,為剎止各車輪載重百分之十五,作用於軌道頂。二、架空吊車行駛…
- 第25條用以設計屋架、梁、柱、牆、基礎之活載重如未超過每平方公尺五百公斤,亦非第十七條附表說明之人群聚集場所,構材承受載重面積超…
- 第26條不作用途之屋頂,其水平投影面之活載重每平方公尺不得小於左表列之公斤重量:┌─────────┬─────────────…
- 第27條雪載重僅須在積雪地區視為額外活載重計入,可依本編第二十六條規定設計之。
- 第28條計算連續梁之強度時,活載重須依全部負載、相鄰負載、間隔負載等各種配置,以求算最大剪力及彎矩,作為設計之依據。
- 第30條吊車載重應視為額外活載重,並按吊車之移動位置與吊車之組合比較,以求得構材之最大應力。
- 第31條計算柱接頭或柱腳應力時,應比較僅計算靜載重與風力或地震力組合不計活載重之應力,與計入活載重組合之應力,而以較大者設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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