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基本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三節 載重
靜載重為建築物本身各部份之重量及固定於建築物構造上各物之重量,如牆壁、隔牆、梁柱、樓板及屋頂等,可移動隔牆不作為靜載重。
建築物構造之靜載重,應予按實核計。
建築物應用各種材料之單位體積重量,應不小於左表所列,不在表列之材料,應按實計算重量。
┌─────┬─────────┬─────┬────────┐│材料名稱│重量│材料名稱│重量│││(公斤/立方公尺)││(公斤/立方公尺│││││)│├─────┼─────────┼─────┼────────┤│普通黏土│一六○○│礦物溶滓│一四○○│├─────┼─────────┼─────┼────────┤│飽和濕土│一八○○│浮石│九○○│├─────┼─────────┼─────┼────────┤│乾沙│一七○○│砂石│二○○○│├─────┼─────────┼─────┼────────┤│飽和濕沙│二○○○│花崗石│二五○○│├─────┼─────────┼─────┼────────┤│乾碎石│一七○○│大理石│二七○○│├─────┼─────────┼─────┼────────┤│飽和濕碎石│二一○○│磚│一九○○│├─────┼─────────┼─────┼────────┤│濕沙及碎石│二三○○│泡沬混凝土│一○○○│├─────┼─────────┼─────┼────────┤│飛灰火山灰│六五○│鋼筋混凝土│二四○○│├─────┼─────────┼─────┼────────┤│水泥混凝土│二三○○│黃銅紫銅│八六○○│├─────┼─────────┼─────┼────────┤│煤屑混凝土│一四五○│生鐵│七二○○│├─────┼─────────┼─────┼────────┤│石灰三合土│一七五○│熟鐵│七六五○│├─────┼─────────┼─────┼────────┤│針葉樹木材│五○○│鋼│七八五○│├─────┼─────────┼─────┼────────┤│闊葉樹木材│六五○│鉛│一一四○○│├─────┼─────────┼─────┼────────┤│硬木│八○○│鋅│八九○○│├─────┼─────────┼─────┼────────┤│鋁│二七○○│││├─────┼─────────┼─────┼────────┤│銅│八九○○│││└─────┴─────────┴─────┴────────┘
建築物應用各種材料之單位體積重量,應不小於左表所列,不在表列之材料,應按實計算重量。
┌─────┬─────────┬─────┬────────┐│材料名稱│重量│材料名稱│重量│││(公斤/立方公尺)││(公斤/立方公尺│││││)│├─────┼─────────┼─────┼────────┤│普通黏土│一六○○│礦物溶滓│一四○○│├─────┼─────────┼─────┼────────┤│飽和濕土│一八○○│浮石│九○○│├─────┼─────────┼─────┼────────┤│乾沙│一七○○│砂石│二○○○│├─────┼─────────┼─────┼────────┤│飽和濕沙│二○○○│花崗石│二五○○│├─────┼─────────┼─────┼────────┤│乾碎石│一七○○│大理石│二七○○│├─────┼─────────┼─────┼────────┤│飽和濕碎石│二一○○│磚│一九○○│├─────┼─────────┼─────┼────────┤│濕沙及碎石│二三○○│泡沬混凝土│一○○○│├─────┼─────────┼─────┼────────┤│飛灰火山灰│六五○│鋼筋混凝土│二四○○│├─────┼─────────┼─────┼────────┤│水泥混凝土│二三○○│黃銅紫銅│八六○○│├─────┼─────────┼─────┼────────┤│煤屑混凝土│一四五○│生鐵│七二○○│├─────┼─────────┼─────┼────────┤│石灰三合土│一七五○│熟鐵│七六五○│├─────┼─────────┼─────┼────────┤│針葉樹木材│五○○│鋼│七八五○│├─────┼─────────┼─────┼────────┤│闊葉樹木材│六五○│鉛│一一四○○│├─────┼─────────┼─────┼────────┤│硬木│八○○│鋅│八九○○│├─────┼─────────┼─────┼────────┤│鋁│二七○○│││├─────┼─────────┼─────┼────────┤│銅│八九○○│││└─────┴─────────┴─────┴────────┘
屋面重量,應按實計算,並不得小於下表所列;不在表列之屋面亦應按實計算重量:┌───────┬───────┬─────┬───────┐│屋面名稱│重量(公斤/平│屋面名稱│重量(公斤/平│││方公尺)││方公尺)│├───────┼───────┼─────┼───────┤│文化瓦│六十│白鐵皮浪板│七點五│├───────┼───────┼─────┼───────┤│水泥瓦│四十五│鋁反浪板│二點五│├───────┼───────┼─────┼───────┤│紅土瓦│一百二十│六毫米玻璃│十六│├───────┼───────┼─────┼───────┤│單層瀝青防水紅│三點五│││└───────┴───────┴─────┴───────┘
天花板(包括暗筋)重量,應按實計算,並不得小於下表所列;不在表列之天花板,亦應按實計算重量:┌─────┬───────┬─────┬───────┐│天花板名稱│重量(公斤/平│天花板名稱│重量(公斤/平│││方公尺)││方公尺)│├─────┼───────┼─────┼───────┤│蔗板吸音板│一十五│耐火板│二十│├─────┼───────┼─────┼───────┤│三夾板│一十五│石灰板條│四十│└─────┴───────┴─────┴───────┘
地板面分實舖地板及空舖地板兩種,其重量應按實計算,並不得小於下表所列,不在表列之地板面,亦應按實計算重量:┌──────┬───────┬──────┬───────┐│實舖地板名稱│重量(公斤/平│實舖地板名稱│重量(公斤/平│││方公尺)││方公尺)│├──────┼───────┼──────┼───────┤│水泥沙漿粉光│二十│舖馬賽克│二十│├──────┼───────┼──────┼───────┤│磨石子│二十四│舖瀝青地磚│二十五│├──────┼───────┼──────┼───────┤│舖塊石│三十│舖拼花地板│一十五│└──────┴───────┴──────┴───────┘┌──────────┬───────────┐│空舖地板名稱│重量(公斤/平方公尺)│├──────────┼───────────┤│木地板(包括擱柵)│一十五│├──────────┼───────────┤│疊蓆(包括木板擱柵)│三十五│└──────────┴───────────┘
牆壁量重,按牆壁本身及牆面粉刷與貼面,分別按實計算,並不得小於下表所列;不在表列之牆壁亦應按實計算重量:┌────────┬──────┬───────┬──────┐││重量(公斤/││重量(公斤/││牆壁名稱│平方公尺)│牆壁名稱│平方公尺)│├───┬────┼──────┼───────┼──────┤│紅磚牆│一磚厚│四百四十│魚鱗板牆│二十五│├───┼────┼──────┼───────┼──────┤││二十公分│二百五十│灰板條牆│五十││混凝土├────┼──────┼───────┼──────┤│空心磚│十五公分│一百九十│甘蔗板牆│八││牆├────┼──────┼───────┼──────┤││十公分│一百三十│夾板牆│六│├───┼────┼──────┼───────┼──────┤││二十公分│一百六十五│竹笆牆│四十八││煤屑空├────┼──────┼───────┼──────┤│心磚牆│十五公分│一百三十五│空心紅磚牆│一百九十二││├────┼──────┼───────┼──────┤││十公分│一百│白石磚牆一磚厚│四百四十│└───┴────┴──────┴───────┴──────┘┌───────┬──────────┐│牆面粉刷及貼面│重量(一公分厚)(公││名稱│斤/平方公尺)│├───────┼──────────┤│水泥沙漿粉刷│二十│├───────┼──────────┤│貼面磚馬賽克│二十│├───────┼──────────┤│貼搗擺磨石子│二十│├───────┼──────────┤│洗石子或斬石子│二十│├───────┼──────────┤│貼大理石片│三十│├───────┼──────────┤│貼塊石片│二十五│└───────┴──────────┘
垂直載重中不屬於靜載重者,均為活載重,活載重包括建築物室內人員、傢俱、設備、貯藏物品、活動隔間等。
工廠建築應包括機器設備及堆置材料等。
倉庫建築應包括貯藏物品、搬運車輛及吊裝設備等。
積雪地區應包括雪載重。
工廠建築應包括機器設備及堆置材料等。
倉庫建築應包括貯藏物品、搬運車輛及吊裝設備等。
積雪地區應包括雪載重。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建築物構造之活載重,因樓地板之用途而不同,不得小於下表所列;不在表列之樓地板用途或使用情形與表列不同,應按實計算,並須詳列於結構計算書中:車庫及停車場等類似場所每平方公尺不得少於五百公斤。
走廊、樓梯之活載重應與室載重相同。
但人群聚集之公共走廊、樓梯每平方公尺不得少於五百公斤。
屋頂露臺之活載重得較室載重每平方公尺減少五十公斤。
但人群聚集之場所,每平方公尺不得少於三百公斤。
前二項人群聚集之場所適用範圍如下:
一、A類。
二、B-1:視聽歌唱場所(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唱歌場所)、三溫暖場所(提供冷、熱水池、蒸烤設備,供人沐浴之場所)、舞廳(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場所)、舞場(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場所)、酒家(備有陪侍,供應酒、菜或其他飲食物之場所)、酒吧(備有陪侍,供應酒類或其他飲料之場所)、特種咖啡茶室(備有陪侍,供應飲料之場所)、夜店業、夜總會、遊藝場、俱樂部、電子遊戲場(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定義)、錄影帶(節目帶)播映場所等類似場所。
三、B-2。
四、B-3。
五、D類。
六、E類。
七、F類。
八、G-1。
九、G-2:政府機關(公務機關)。
十、G-3:衛生所(健康服務中心)、健康中心、捐血中心、醫院、療養院、診所等類似場所。
十一、H-1:護理之家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長期照顧機構(失智照顧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長期照顧機構(養護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夜間型住宿機構)、居家護理機構、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社區式日間照顧及重建服務、社區式身心障礙者日間服務、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社區式服務社區式服務(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等類似場所。
十二、H-2:小型安養機構、小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小型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小型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小型社區式日間照顧及重建服務、小型社區式身心障礙者日間服務等類似場所、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社區式服務(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提供社區式家庭托顧服務、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服務場所等類似場所。
十三、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場所。
走廊、樓梯之活載重應與室載重相同。
但人群聚集之公共走廊、樓梯每平方公尺不得少於五百公斤。
屋頂露臺之活載重得較室載重每平方公尺減少五十公斤。
但人群聚集之場所,每平方公尺不得少於三百公斤。
前二項人群聚集之場所適用範圍如下:
一、A類。
二、B-1:視聽歌唱場所(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唱歌場所)、三溫暖場所(提供冷、熱水池、蒸烤設備,供人沐浴之場所)、舞廳(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場所)、舞場(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場所)、酒家(備有陪侍,供應酒、菜或其他飲食物之場所)、酒吧(備有陪侍,供應酒類或其他飲料之場所)、特種咖啡茶室(備有陪侍,供應飲料之場所)、夜店業、夜總會、遊藝場、俱樂部、電子遊戲場(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定義)、錄影帶(節目帶)播映場所等類似場所。
三、B-2。
四、B-3。
五、D類。
六、E類。
七、F類。
八、G-1。
九、G-2:政府機關(公務機關)。
十、G-3:衛生所(健康服務中心)、健康中心、捐血中心、醫院、療養院、診所等類似場所。
十一、H-1:護理之家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長期照顧機構(失智照顧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長期照顧機構(養護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夜間型住宿機構)、居家護理機構、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社區式日間照顧及重建服務、社區式身心障礙者日間服務、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社區式服務社區式服務(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等類似場所。
十二、H-2:小型安養機構、小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小型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小型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小型社區式日間照顧及重建服務、小型社區式身心障礙者日間服務等類似場所、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社區式服務(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提供社區式家庭托顧服務、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服務場所等類似場所。
十三、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場所。
承受重載之樓地板,如作業場、倉庫、書庫、車庫等,須以明顯耐久之標誌,在其應用位置標示,建築物使用人,應負責使實用活載重不超過設計活載重。
作業場、停車場如須通行車輛,其樓地板之活載重應按車輛後輪載重設計之。
辦公室樓地板須核計以一公噸分佈於八十公分見方面積之集中載重,替代每平方公尺三百公斤均佈載重,並依產生應力較大者設計之。
辦公室或類似應用之建築物。
如採用活動隔牆,應按每平方公尺一百公斤均佈活載重設計之。
如採用活動隔牆,應按每平方公尺一百公斤均佈活載重設計之。
陽台欄杆、樓梯欄杆、須依欄杆頂每公尺受橫力三十公斤設計之。
建築物構造承受活載重並有衝擊作用時,除另行實際測定者,按實計計算外,應依下列加算活載重。
一、承受電梯之構材,加電梯重之百分之百。
二、承受架空吊車之大梁:
(一)行駛速度在每分鐘六十公尺以下時,加車輪載重百分之十,六十公尺以上時,加車輪載重的百分之二十。
(二)軌道無接頭,行駛速度在每分鐘九十公尺以下時,加車輪載重的百分之十,九十公尺以上時,加車輪載重百分之二十。
三、承受電動機轉動輕機器之構材,加機器重量百分之二十。
四、承受往復式機器或原動機之構材。
加機器重量百分之五十。
五、懸吊之樓板或陽台,加活載重百分之三十。
一、承受電梯之構材,加電梯重之百分之百。
二、承受架空吊車之大梁:
(一)行駛速度在每分鐘六十公尺以下時,加車輪載重百分之十,六十公尺以上時,加車輪載重的百分之二十。
(二)軌道無接頭,行駛速度在每分鐘九十公尺以下時,加車輪載重的百分之十,九十公尺以上時,加車輪載重百分之二十。
三、承受電動機轉動輕機器之構材,加機器重量百分之二十。
四、承受往復式機器或原動機之構材。
加機器重量百分之五十。
五、懸吊之樓板或陽台,加活載重百分之三十。
架空吊車所受橫力,應依下列規定:
一、架空吊車行駛方向之剎車力,為剎止各車輪載重百分之十五,作用於軌道頂。
二、架空吊車行駛時,每側車道梁承受架空吊車擺動之側力,為吊車車輪重百分之十,作用於車道梁之軌頂。
三、架空吊車斜向牽引工作時,構材受力部份之應予核計。
四、地震力依吊車重量核計,作用於軌頂,不必計吊載重量。
一、架空吊車行駛方向之剎車力,為剎止各車輪載重百分之十五,作用於軌道頂。
二、架空吊車行駛時,每側車道梁承受架空吊車擺動之側力,為吊車車輪重百分之十,作用於車道梁之軌頂。
三、架空吊車斜向牽引工作時,構材受力部份之應予核計。
四、地震力依吊車重量核計,作用於軌頂,不必計吊載重量。
用以設計屋架、梁、柱、牆、基礎之活載重如未超過每平方公尺五百公斤,亦非第十七條附表說明之人群聚集場所,構材承受載重面積超過十四平方公尺時,得依每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八五折減率減少,但折減不能超過百分之六十或下式之百分值。
DR﹦23【1+─】L(R)為折減百分值。
(D)為構材載重面積,每平方公尺之靜載重公斤值。
(L)為構材載重面積,每平方公尺之活載重公斤值。
活載重超過每平方公尺五百公斤時,僅柱及基礎之活載重得以減少百分之二十。
DR﹦23【1+─】L(R)為折減百分值。
(D)為構材載重面積,每平方公尺之靜載重公斤值。
(L)為構材載重面積,每平方公尺之活載重公斤值。
活載重超過每平方公尺五百公斤時,僅柱及基礎之活載重得以減少百分之二十。
不作用途之屋頂,其水平投影面之活載重每平方公尺不得小於左表列之公斤重量:┌─────────┬─────────────────┐│屋頂度│載重面積(水平投影面):平方公尺││├────┬───────┬────┤││二○以下│二○以上至六○│六○以上│├─────────┼────┼───────┼────┤│平頂│一○○│八○│六○│├─────────┤││││1\6以上拱頂││││├─────────┤││││1\8以上拱頂││││├─────────┼────┼───────┼────┤│1\6至1\2坡頂│八○│七○│六○│├─────────┤││││1\8至3\8拱頂││││├─────────┼────┼───────┼────┤│1\2以上披頂│六○│六○│六○│├─────────┤││││3\8以上拱頂│││││││││└─────────┴────┴───────┴────┘
計算連續梁之強度時,活載重須依全部負載、相鄰負載、間隔負載等各種配置,以求算最大剪力及彎矩,作為設計之依據。
計算屋架或橫架之強度時,須以屋架一半負載活載重與全部負載活載比較,以求得最大應力及由一半跨度負載產生之反向應力。
吊車載重應視為額外活載重,並按吊車之移動位置與吊車之組合比較,以求得構材之最大應力。
計算柱接頭或柱腳應力時,應比較僅計算靜載重與風力或地震力組合不計活載重之應力,與計入活載重組合之應力,而以較大者設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