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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用以設計屋架、樑、柱、牆、基礎之活載重如未超過每平方公尺五百公斤,亦非公眾使用場所,構材承受載重面積超過十四平方公尺時,得依每平方公尺樓地版面積百分之○‧八五折減率減少,但折減不能超過百分之六十或左式之百分值。
DR﹦23(1+─)L(R)為折減百分值。
(D)為構材載重面積,每平方公尺之靜載重公斤值。
(L)為構材載重面積,每平方公尺之活載重公斤值。
活載重超過每平方公尺五百公斤時,僅柱及基礎之活載重得以減少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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