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03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四章 木構造 第203條 木屋架之設計應符合左列規定:一、跨度五公尺以上之木屋架須為桁架,使其各構材分別承受軸心拉力或壓力。二、各構材之縱軸必須相交於節點,承載重量應作用在節點上。三、壓力構材斷面須依其個別軸向支撐間之長細比設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