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206條

木構造各構材之接合應經防銹處理,並符合左列規定:一、木構材之接合,得以接合圈及螺栓、接合板及螺栓、螺絲釘或釘為之。
二、木構材拼接時,應選擇應力較小及疵傷最少之部位,二側並以拼接板固定,並用以傳遞應力。
三、木柱與剛性較大之鋼骨受撓構材接合時,接合處之木柱應予補強。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