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71條以木材構造之建築物或以木材為主要構材與其他構材合併構築之建築物,依本章規定。木構造建築物設計及施工技術規範(以下簡稱規範…
- 第171-1條木構造建築物之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並不得超過四層樓。但供公眾使用而非供居住用途之木構造建築物,結構安全經中央主管建築機…
- 第172條木構造建築物之各構材,須能承受其所承載之靜載重及活載重,而不超過容許應力定。木構造建築物應加用斜支撐或隅支撐或合於中華民…
- 第174條(刪除)
- 第175條木構造各構材防腐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木構造之主要構材柱、梁、牆板及木地檻等距地面一公尺以內之部分,應以有效之防腐措…
- 第176條木構造之勒腳牆、梁端空隙、橫力支撐、錨栓、柱腳鐵件之構築,應依規範規定。
- 第177條(刪除)
- 第178條(刪除)
- 第179條(刪除)
- 第180條(刪除)
- 第181條木構造各木構材之品質及尺寸,應符合左列規定:一、木構造各木構材之品質,應依總則編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二、設計構材計算強…
- 第182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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