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71-1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四章 木構造 第171-1條 木構造建築物之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並不得超過四層樓。但供公眾使用而非供居住用途之木構造建築物,結構安全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者,簷高得不受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