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83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四章 木構造 第183條 木構造各木構材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一般建築物所用木構材之容許應力、斜向木理容許壓應力、應力調整、載重時間影響,應依規範之規定。二、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構造之主構材,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選樣測定強度並規定其容許應力,其容許強度不得大於前款所規定之容許應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