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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3條 …應備有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權限工作所需之裝備、工具及器材,並依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執行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工作。於執行工作時,裝備、工具及器材應置於工作現場且在維修廠管控下。維修廠應確保用來決定航空產品…
  2.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4條 …練或具有知識及工作經驗之人員,在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權限下,依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執行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工作。四、依訓練、知識、經驗或實作測試,評核未經民航局檢定合格人員執行維修工作之能力。
  3.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5條 …(一)具有二十四個月實務維修經驗。(二)經訓練或完全瞭解執行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工作方法、技術、實作、輔助器具、裝備及工具之應用。維修廠應確保其督導人員具英文瞭解、閱讀及書寫能力。
  4.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6條 …作、輔助器具、裝備、工具之應用,以決定經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後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適航性。二、熟悉各種檢驗裝備及目視檢查輔助工具之使用方法,以執行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檢驗。維修廠應確保檢驗人員具英文瞭解…
  5.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7條 國內維修廠執行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權限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恢復可用之簽證人員資格,應符合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之規定。從事航空器恢復可用之簽證人員,並應取得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之授權。設立於國外之維修廠之前項人…
  6.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9條 …:一、管理、維修督導人員名冊。二、檢驗人員名冊。三、授權核准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後恢復可用之簽放人員名冊。四、建立前三款人員下列工作經歷摘要資料,以顯示符合本規則工作經歷需求:(一)目前職稱。(二)維修工作經…
  7.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21條 維修廠得行使下列權利:一、在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權限下,依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執行維修或預防性維修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二、得依核可之檢定類別委託支援廠商執行維修或預防性維修航空產品與其各…
  8.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23條 維修廠於執行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工作時,應依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之持續適航維護計畫及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為之。維修廠執行停機線維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依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之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及…
  9.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25條 …外之其他地方執行維修工作之程序。七、依第二十三條規定受託執行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預防性維修或停機線維修工作之程序。八、委託維修之程序應載明:(一)委託支援廠商之維修作業清冊之編訂、修訂、陳報民航局核准之程…
  10.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26條 …接受之品質管制系統,以確保維修廠或其依合約委託之支援廠商執行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工作後之適航性。維修廠人員依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權限執行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工作時,應遵守品質管制系統之規定。維修廠應以經…
  11.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28條 維修廠應在完成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或預防性維修之檢驗工作後,始得核准其恢復可用。維修廠應證實該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執行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工作已達適航標準並符合下列條件後,始得簽放:一、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
  12.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29條 …有限制類別能量之維修廠得執行民航局核准之能量表或營運規範內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工作。能量表應以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製造者、型別或製造者指定之名稱條列識別,並應以經民航局備查之格式為之。…
  13.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30條 維修廠將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作業委託支援廠商執行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經民航局核准之委託維修作業。二、維修廠應將下列資料提供民航局:(一)委託支援廠商之維修作業清冊。(二)委託之廠商名稱,檢定證書種類與檢…
  14.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31條 維修廠應依下列規定保存維修紀錄:一、應保存足以證明其符合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規定之紀錄。其紀錄應以經民航局備查之格式並以中文或英文填寫之。二、應提供執行維修或預防性維修之維修簽放文件予航空產品與其…
  15.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32條 維修廠發現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有系統缺失、功能失效或缺陷,應於七十二小時內報告民航局,報告應以經民航局備查之格式為之。前項報告應包括下列資料:一、航空器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二、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型式、…
  16.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33條 …員、設備或作業是否符合本規則之規定,維修廠應配合之。維修廠將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作業委託未經民航局檢定合格之支援廠商執行時,應於委託合約中約定或由支援廠商書面承諾,同意民航局得於執行維修作業時,進行檢查。違反…
  17.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2條 …特性、適航品質或改裝時不能以一般工作方法施工,且未明列於現行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規格之改裝。(二)小改裝:指大改裝以外之改裝。五、重造:依民航局同意之方法、技術或實作,及合格之零件,從事拆解、清潔、檢查、修理及組裝,並以…
  18.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28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遵守民航局、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原設計國或改裝設計核准國之民航主管機關所通告之適航指令,並採取必要措施。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以替代方法符合適航指令時,應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為之。
  19.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裝備:指作用失效時,將會危害航空產品安全運作之主要組件。二、零組件:指使用於航空產品及其裝備之零件、組件。三、型別檢定證:指對航空產品之設計,經審查核准發之證書。四、補充型別檢定證:指對已取得型…
  20.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用者、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或技術標準件核准書之持有人,其製造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於使用中出現故障、失效或缺陷,造成下列情況之一,或因不符品質系統而出現缺陷有造成下列情況之虞時,應即通報民航局,並於故障、失效或缺陷…
  21.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5條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係國際合作設計、製造者,其檢定應依本規則之規定。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2.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6條 自國外進口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應依本規則申請相關檢定或認可,經檢定合格或認可,始得銷售或使用。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3.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航空產品之設計,設計者應檢附申請書(附件三)向民航局申請檢定,經檢定合格,發給型別檢定證(附件四)。前項申請航空器檢定者,應另檢附航空器之設計特性、三視圖及基本數據;申請檢定發動機者,應另檢附發動機之設計特性、操作特性及…
  24.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8條 型別檢定證申請人應證明其送審之航空產品符合申請時之適航標準。但航空器之噪音、燃油及廢氣之排放,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型別檢定證申請提出後,應於三年內完成檢定;運輸類航空器型別檢定證申請提出後,應於五年內完成檢定。…
  25.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9條 對取得型別檢定證之航空產品設計、構型、動力、重量、發動機功率限制或速度限制有重大變更計畫,將致民航局對該產品與相關標準之符合性進行全面審查者,設計者應依第七條規定另行申請型別檢定。
  26.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10條 …合型別設計之設計圖。四、製程、建造及裝配符合型別設計之規定。航空產品於提交民航局檢查或進行民航局要求之試驗前,申請人應聲明符合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航空產品於民航局進行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
  27.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14條 依第七條申請之航空產品設計,經民航局檢定符合下列規定者,發給型別檢定證:一、申請人提出之型別設計、試驗報告及各種計算,能證明該航空產品符合相關適航標準與其他法規對航空器之噪音、燃油及廢氣之排放規定。二、該航空產品之型別設…
  28.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5條 進口具國外適航主管機關核發型別檢定證之航空產品時,其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依型別認可檢定程序(附件六)向民航局申請型別認可檢定,經檢定合格,發給型別認可檢定證(附件七)。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9.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19條 型別設計變更之分類如下:一、輕度設計變更:指航空產品之重量、平衡、結構強度、可靠度、使用特性、噪音、燃油與廢氣排放及其他對航空產品適航性無顯著影響之變更。二、重大設計變更:指除輕度設計變更外之其他設計變更。
  30.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22條 經型別檢定之航空產品於民航局認定有通告適航指令需要時,該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向民航局提出相關之設計變更計畫,經審查核准後,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提供相關航空器使用人設計變更之資料。民航局或型別檢定證持有人依使用經驗,認定對經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