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6條 法規: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自國外進口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應依本規則申請相關檢定或認可,經檢定合格或認可,始得銷售或使用。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