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8條 法規: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型別檢定證 第8條 型別檢定證申請人應證明其送審之航空產品符合申請時之適航標準。但航空器之噪音、燃油及廢氣之排放,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型別檢定證申請提出後,應於三年內完成檢定;運輸類航空器型別檢定證申請提出後,應於五年內完成檢定。但申請人證明其產品需要更長時間之設計、發展及試驗週期者,得向民航局申請延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