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通用類、特技類、特種作業類、通勤類或運輸類航空器之型別檢定證申請人,應向民航局提出包括下列內容之報告:一、校正飛行試驗用儀器之相關計算及測試。二、將飛行試驗結果修正到標準大氣條件之相關計算及測試。民航局得要求申請人進行飛行試驗,以確認前項報告內容之精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