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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通用類、特技類、特種作業類、通勤類或運輸類航空器之型別檢定證申請人,應有具適當駕駛員檢定證且經適當飛行試驗訓練之人員,執行本規則所要求之飛行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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