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9條 法規: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型別檢定證 第9條 對取得型別檢定證之航空產品設計、構型、動力、重量、發動機功率限制或速度限制有重大變更計畫,將致民航局對該產品與相關標準之符合性進行全面審查者,設計者應依第七條規定另行申請型別檢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