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7條 法規: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型別檢定證 第7條 航空產品之設計,設計者應檢附申請書(附件三)向民航局申請檢定,經檢定合格,發給型別檢定證(附件四)。前項申請航空器檢定者,應另檢附航空器之設計特性、三視圖及基本數據;申請檢定發動機者,應另檢附發動機之設計特性、操作特性及限制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