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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6 / 200 頁-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9條 …年以上資格。筆試通過人員未依司法院規定繳齊應備書狀,經司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不得參加書狀審查。書狀審查以一百分為滿分,依各案件類型之三名審查委員評定成績總和之平均分數乘以該案件類型書狀件數占審查書狀總件數…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7條 …定之管轄法院。未表明或所選定之法院依法無管轄權者,審判長應速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18條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其聲請。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而有前項第二款應以裁定駁回之情形者,應改分…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66條 雇主逾法院所定期限後,經勞工同意履行行為或不行為請求者,勞工不得就補償金請求聲請強制執行或繼續執行。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73條 …之裁判,撤回選定而自行上訴或抗告,其未提出前項證明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或抗告。
- 司法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期間屆滿後,提存人或受取權人不得再以國家賠償或提起其他訴訟請求之。
- 司法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4條 …習人員於收受研習通知後,除經法官學院同意延期報到者外,應於指定期日至指定機關報到。研習人員因疾病、懷孕、分娩、父母病危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立即接受研習者,得於收受研習通知後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法官學院申…
- 司法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10條 …或申請延期報到未經准許仍未依規定報到。二、未於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期間申請補研習。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經書面勸導而未遵循。四、違反前條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經書面勸導而不改善。五、研習期間除公假、婚假、喪假、娩假、產前假、…
-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8條 …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為言詞辯論,並得通知其他人員或有關機關派員到場備詢。但訴願不合法或訴願顯無理由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通知參加人、輔佐人時,應附具答辯書影本或…
-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9條 訴願人或參加人未受合法通知或因不可抗力事由,致未於指定期日到場參加言詞辯論者,除與其利害關係人相同之人已到場為辯論者外,得於受理訴願機關決定前,敘明理由續行申請。
-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1條 訴願不合法定程式逾第三條所定期間不補正,訴願人在不受理決定書正本發送前,已向受理訴願機關補正者,應註銷決定書仍予受理。但訴願不合法定程式並不影響訴願要件者,雖未遵限補正,仍不影響訴願之效力。
-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2條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應為不受理決定,而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受理訴願機關得於理由中敘明應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之。
-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4條 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三個月訴願決定期間,自訴願書收受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算。前項規定,於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補送、補正訴願書時,準用之。訴願人於訴願決定期間續補具理由者,訴願決定期間自收受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
- 考試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2條 …事,經權責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回職復薪。前項回職復薪,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之其他職務。但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留職停薪人員,除因服務機關…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3條 …及第九款之家事事件經合併審理者,其審理期限,以其中家事事件所定期限較長者,再延八個月。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5條 …月。四、家事非訟及其抗告事件,逾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九款所定期限屆至前二個月。五、家事調解事件,逾三個月;有合併或續行調解之情形者,逾八個月。六、民事通常保護令及其抗告事件,逾三個月;民事暫時保護令及其抗告事件,逾一個…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7條 承辦書記官就其承辦之案件,逾第三條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者,應按月據實造具遲延案件月報表,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庭長核閱,會統計人員送請院長核定後,以電子檔傳送司法院。前項遲延案件月報表,少年及家事法院應於翌月二十五日前層報司法…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11條 …事事件,除家事調解事件、民事保護令及其抗告事件外,逾第三條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者,視為不遲延事件:一、因依家事事件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或承辦法官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13條 民事保護令及其抗告事件逾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者,視為不遲延:一、因依家事事件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或承辦法官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停止…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14條 少年刑事審判案件,逾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者,視為不遲延案件:一、因依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或承辦法官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停止審判程序。二、被告…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15條 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審判案件進行尚未逾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少年與被害人成立調解或和解,且約定之履行期間逾三個月以上,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該管法院院長核可者,得扣除履行期間後,接續計算辦案期限。但扣除期間最長不得逾…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16條 …保護事件之調查、審理、重新審理、抗告及執行,逾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者,視為不遲延事件:一、依法或承辦法官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停止程序或執行。二、…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17條 案件進行尚未逾第三條所定期限,而有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至前條各款所定事由,或娩假、懷孕滿二十週以上之流產假及連續病假逾四十二日之情事者,應於其事由消滅後,扣除自事由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之時間,接續計算其期限;如接續…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8-9條 …之資料未完備者,得於收案後以書面敘明應補足或調查之部分,並指定期間將卷證發回或發交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補足或調查;受發回或發交之機關應於限定之期間內補正。
- 司法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7條 …未完備者,得於收案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應調查或補足之部分,並指定期間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限定之期間內補正。
- 考試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7條 …各類人員間支給數額差距,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定比值辦理,並定期檢視調整。前項比值訂定前,各類人員技術或專業加給支給數額,仍依行政院核定數額支給。
- 考試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11條 特定期間加給之支給,依下列規定:一、死亡當月之加給,按全月支給。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限給假之期間,其加給照常支給。三、因奉派執行職務失蹤,在未確定死亡前或依法免職前,原支領之加給照常支給。非因奉派執行職務失蹤,在…
-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19條 …定禁止或扣押之對象、範圍及期間。少年經收容後,應注意不得逾法定期限,並應持續評估收容之必要性,以符比例原則。如認有改以他案收容,或由調查程序改為審理程序收容之必要者,應換發收容書。
- 司法家事事件書狀規則 第7條 …事非訟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致無法或難以辨識其內容者,法院得不列為裁判資料。
-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之俸級低於暫支之俸級者,或銓敘審定不合格不予任用者,除係依規定期間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免予追繳外,其逾限送審而可歸責於當事人者,應按逾限日數分別將暫支溢數或全額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