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73條 法規: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三章 訴訟程序 第73條 勞工就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或本法第四十二條之訴訟撤回選定者,其撤回應以文書證之。勞工不服前項訴訟之裁判,撤回選定而自行上訴或抗告,其未提出前項證明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或抗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