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期間加給之支給,依下列規定:
一、死亡當月之加給,按全月支給。
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限給假之期間,其加給照常支給。
三、因奉派執行職務失蹤,在未確定死亡前或依法免職前,原支領之加給照常支給。
非因奉派執行職務失蹤,在未確定死亡前或依法免職前之期間,其所給與之俸給,不包含各種加給。
請事假已逾規定期限之期間或曠職之期間,其按日扣除之俸給,包含各種加給。
停職人員經依法復職,其停職期間應補給之俸給,不包含各種加給。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11條
第11條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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