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法規: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俸給法母法 第13條 公務人員俸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應按銓敘審定之俸級支給。銓敘審定之俸級高於暫支之俸級者,自到職之日起按銓敘審定之俸級補給。銓敘審定之俸級低於暫支之俸級者,或銓敘審定不合格不予任用者,除係依規定期間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免予追繳外,其逾限送審而可歸責於當事人者,應按逾限日數分別將暫支溢數或全額繳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