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俸級在銓敘部銓敘審定前,其俸給依下列規定酌予借支:一、曾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俸級人員,在原俸級或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俸級數額內借支。二、未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俸級人員,依本法第六條規定之起敘俸級數額內借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