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7條 法規: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7條 承辦書記官就其承辦之案件,逾第三條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者,應按月據實造具遲延案件月報表,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庭長核閱,會統計人員送請院長核定後,以電子檔傳送司法院。前項遲延案件月報表,少年及家事法院應於翌月二十五日前層報司法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