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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5 / 200 頁-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基地臺天線不得違反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會銜發布之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之規定。前項天線結構於室外之高度超過地平面六十公尺者,應具有航空色標及標識燈具,並應與高壓電線保持安全距離,…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6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徑三公尺以下非供用戶使用之衛星地球電臺,設置者應於本辦法修正發布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臺執照。依電信法取得衛星地球電臺執照,除天線直徑三公尺以下供用戶使用之衛星地球電臺外,設置者應於電臺執照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
- 行政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8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2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3條 …理。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48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2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第1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室外基地臺天線不得違反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會銜發布之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之規定。前項天線結構之高度超過地平面六十公尺者,應具有航空色標及標識燈具,並應與高壓電線保持安全距離,避…
-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5-2條 …許可項目之基地臺外,經營者應於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七日本辦法修正發布後三個月內,檢附改善規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40條 …七、資訊及資通系統之盤點規劃(含系統設備符合ITU或3GPP發布之資通安全規定)。八、資通安全風險評估。九、資通安全防護及控制措施。十、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相關機制。十一、資通安全情資之評估及因應機制。十二、資通…
-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43條 …涵蓋範圍之基地臺數及時程。(三)系統設備符合ITU或3GPP發布之資通安全規定。(四)資通安全防護設施之廠牌、型號、數量、功能及容量。前項申請系統架設許可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或記載事項誤寫者,主管機關應通知…
-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89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7條 …方災害應變中心。四、通知國防部成立核子事故支援中心。五、統一發布警報及新聞。六、發布民眾防護行動命令。七、指定之機關人力及物力調遣事項。八、其他有關防止災害擴大事項。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8條 …命令,執行掩蔽、碘片發放及民眾疏散(運)等防護行動。二、協助發布警報及新聞。三、疏散民眾之收容、暫時移居及緊急醫療救護。四、受事故影響區域之交通管制、警戒及秩序維持。五、其他有關地區災害應變及防止災害擴大事項。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1條 …施經營者執行復原相關措施。三、協調復原人力及物力之調遣。四、發布復原期間民眾防護行動命令。五、發布復原新聞。六、其他復原有關事項。
-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第12條 …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並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
-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第13條 系統經營者之會計資料使用電子方式處理程序者,應依經濟部發布「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辦理。
-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第29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76條 本規則發布施行前已依法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其特許執照之補發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79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2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