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第16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