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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本標準規定之建廠檢查費、運轉檢查費、核子燃料檢查費、除役檢查費應於每年三月底前繳納。
其餘各項規費,應於提出申請時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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