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7條 法規: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組織及任務 第7條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應辦理下列事項:一、統籌督導應變措施之執行。二、核子事故分析評估及處理。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成立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四、通知國防部成立核子事故支援中心。五、統一發布警報及新聞。六、發布民眾防護行動命令。七、指定之機關人力及物力調遣事項。八、其他有關防止災害擴大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