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應辦理下列事項:一、依照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命令,執行掩蔽、碘片發放及民眾疏散(運)等防護行動。二、協助發布警報及新聞。三、疏散民眾之收容、暫時移居及緊急醫療救護。四、受事故影響區域之交通管制、警戒及秩序維持。五、其他有關地區災害應變及防止災害擴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