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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 21 頁- 司法法官法 第16條 …所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三、司法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法規、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四、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47條 …金給付案之審定結果如有不服,得按其身分,分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或訴願法之規定,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第二十條所定應負最後支付責任之機關(構)學校或政…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9-2條 …之日起算。不服保訓會所為第一項裁處處分,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02條 …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法定機關(構)非屬第三條及第一項所定人員,而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其提起職場霸凌之申訴,準用第十九條至第十九條之二及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辦法等…
-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訴願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機關為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
-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訴願會置主任委員一人,本院由院長指派秘書長兼任;所屬機關由首長指派副首長兼任。訴願會置委員八人至十四人,由機關首長調派本機關高級職員專任或兼任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委員應具有法制或人事行政專長,其中社會公正…
-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主任委員綜理訴願事件之分配及審議事項。
-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委員負責訴願事件之審查、調查、審議及決定等事項。
-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掌理下列事項:一、訴願事件程式之審查及簽擬事項。二、訴願事件之蒐證及調查事項。三、訴願會文稿之核閱及重要文稿之撰擬事項。四、訴願會議事有關事項。五、其他交辦事項。
-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承辦人員承主任委員之命,受執行秘書之督導,辦理下列事項:一、訴願事件之收發及登記事項。二、訴願會一般文稿之撰擬事項。三、訴願會會議事務及紀錄事項。四、案卷之整理及保管事項。五、其他交辦事項。
-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訴願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會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 監察監察院處務規程 第23條 …會主任秘書。六、國家人權委員會執行秘書。七、法規研究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執行秘書。八、其他經秘書長指定之人員。工作會報於必要時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訴願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條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由主任委員召集會議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召集或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
-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3條 合於管轄之訴願事件,應先作法定程式之審查,程式不合依訴願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訴願人補正者,應載明於文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補正。
-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4條 原處分機關收受之訴願書未具訴願理由者,應於十日內移由訴願管轄機關審理;具訴願理由者,應於二十日內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對於合於法定程式之訴願事件,受理訴願機關應將訴願書…
-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5條 共同提起訴願,於依訴願法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為其代表人之選定時,非經全體訴願人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不生效力;經選定或指定之代表人更換或增減時,亦同。共同訴願之代表人經更換或刪減後,不得再代表全體訴願人為訴願行為。
-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6條 訴願代理人資格經受理訴願機關審查不符訴願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應通知委任人,並副知受任人。
-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7條 合於程式之訴願事件經答辯完備後,應檢同卷證,送由訴願會舉行審查會審查,決定處理原則,並依決定原則擬具決定書初稿,再簽提訴願會審議。
-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9條 對於訴願事件,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無應不受理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上之審查。
-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0條 訴願事件就書面審查決定之。必要時得經審查會決議或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或利害關係人或原處分機關派員於審查會開會時到會陳述意見或列席說明,並作成紀錄附訴願卷宗。訴願人或參加…
-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1條 訴願人或參加人依訴願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請求陳述意見,而無正當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得通知拒絕,或於決定理由中指明。
-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2條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經審查會決議,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處分機關派員於審查會開會時到會為言詞辯論,並得通知其他人員或有關機關派員到會備詢。依前項規定通知參加人或輔佐人時,應…
-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3條 訴願人或參加人未受合法通知或因不可抗力事由,致未於指定期日到審查會參加言詞辯論者,除與其利害關係相同之人已到會為辯論者外,得於受理訴願機關決定前,敘明理由續行申請。
-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4條 …所及年、月、日。二、審查會主席、出席委員及承辦人員姓名。三、訴願事件。四、到會之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原處分機關人員及其他經通知到會之人姓名。五、辯論進行之要領。以錄音機、錄影機或電腦等機器記錄言…
-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6條 訴願事件依訴願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規定,有調查、檢驗、勘驗或送請鑑定之必要時,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實施之。
-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7條 受理訴願機關就訴願人或參加人申請調查之證據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決定理由中指明。
-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8條 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對訴願人、參加人不利者,除訴願人、參加人曾到審查會陳述意見或參加言詞辯論已知悉者外,應以書面載明調查證據之結果,通知其於一定期限內表示意見。
-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9條 受理訴願機關囑託鑑定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一、送請鑑定事項。二、完成期限。三、訴願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規定。四、鑑定所需費用及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