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8條 法規: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類別: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18條 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對訴願人、參加人不利者,除訴願人、參加人曾到審查會陳述意見或參加言詞辯論已知悉者外,應以書面載明調查證據之結果,通知其於一定期限內表示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